根据财政部【财会〔2013〕18号】文【关于印发《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》的通知】的规定:
“第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外,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还包括:
(三)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;
第十九条 会计人员参加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,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如下:
(三)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,通过当年度一个学习科目考试或考核的,折算为24学分;”
1、在校会计人员如果是在校学生,要看是什么学校,规定是“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”,“通过当年度一个学习科目考试或考核”,可以不另外参加继续教育。
2、如果是在学校工作的会计从业人员,当然必须参加继续教育了。但继续教育的形式有多种,不一定是网络继续教育,详情可参看通知原文的第十三条和十四条。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可能会有具体的规定,建议你向当地财政部门咨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