这条约定不合法。认真看《劳动合同法》第26条规定,这个劳动合同只有“免除用人单位责任,排除劳动者权利的”约定,就可以认定为无效,只不过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该条有效或无效发生争议时,需要劳动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来裁决。
如果你正在被此问题困扰,建议你收集一些因该条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同事,如果可以证明辞退率达到30%以上,肯定是条件过高。
此外,即使是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,并不代表公司可以无成本辞退。看《劳动合同法》第40、46条规定便知用人单位仍需支付经济补偿。
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不属于《劳动合同法》第26条规定所述情形,一般都是有效的。
是否有效由劳动仲裁或法院确定;
这里看不违法,有效,劳动合同订立时平等的,工作以后才是不平等的,你可以不签,签了你就要履行义务。
有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