发文单位:公安部、 卫生部
发布日期:1979-6-20
执行日期:1979-6-20
各省、市、自治区卫生局、公安局:
卫生部、公安部一九六五年三月九日曾发出《对看守所患病犯人治疗问题的通知》,但是后来由于林彪、“四人帮”的干扰破坏,没有得到认真贯彻执行。因而有不少看守所仍使用犯人充当医生,既没有专门或兼职医生给犯人治病,又没有解决病情较重犯人的门诊、住院问题。由于使用犯人给犯人治病,发生了很多问题。他们利用给犯人治病的方便条件,为非作歹,进行破坏活动。有的贪污、盗卖药品;有的调戏、奸污女犯;有的为犯人互相串通案情,通风报信,甚至散布谣言,组织反革命集团,政治影响很坏,给看管工作造成很大困难。为了加强看守所对犯人的疾病治疗,保障看守所的安全,凡是使用犯人当医生的,要一律取消。今后对在押犯人的疾病治疗,可采取以下办法解决。
一、省、市、自治区及省、区直辖市看守所设专职医生,负责犯人的医疗工作。专职医生由当地卫生部门负责调配。编制由公安机关解决。
二、地区和县看守所一般设兼职医生,由看守所选派有一定文化程度的青年看守员,经卫生部门培训后兼任。有条件的地方也可设专职医生。
三、各地卫生部门要指定附近医院和医生,负责看守所犯人门诊、住院治疗工作。犯人在门诊或住院期间公安机关要严密看管,防止发生问题。
四、看守所所需要的医药,由当地医药部门供应。所需医药费用(包括门诊、住院),凭单据在看守所经费中开支。
此通知请翻印转发到县以上公安、卫生部门执行。